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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VIP专享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_第1页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_第2页
XTCR-2021-00008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潭政通〔20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进一步明确禁燃区管理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下列非车用的燃料或物质为禁燃区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一)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二)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高污染燃料。二、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西二环路外延500米—涟水—湘江—与株洲市交界处—与长沙市交界处—鹤岭工业西片区规划边界—金桐路—潭锰路—沪昆高速公路—西二环路的闭合区域及楠竹山镇中心区域。湘潭县、湘乡市和韶山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及各自城市功能区划,及时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三、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一)禁止单位和个人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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