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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VIP专享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_第1页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_第2页
XTCR-2023-0000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2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现将《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湘潭市人民政府2023年5月5日(此件主动公开)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跨区域或重大房屋征收项目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以下称“园区”)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县市区、园区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是本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市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园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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