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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应急罚〔2023〕7号VIP专享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应急罚〔2023〕7号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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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应急罚〔2023〕7号被处罚单位:桂平市顺发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地址:桂平市西山镇岭头村村委旁第一间邮政编码:53732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雷应武职务:法定代表人违法事实及证据:1.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给桂平市寻旺乡柏泓烟花炮竹专营店,未按制度规定与该专营店签订销售合同;2.销售单单据编号为XS-2022-12-06-0872、XS-2022-12-14-0960、XS-2022-12-20-1003、XS-2022-12-19-0998、XS-2022-12-17-0871的销售信息未填写在流向登记表中。公司未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签订销售合同和填写流向登记。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销售单、《购销合同管理制度》、《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产品销售流向登记表》(2022年12月份)、询问笔录等。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第六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和《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有2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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