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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应急罚〔2023〕20号VIP专享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应急罚〔2023〕20号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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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应急罚〔2023〕20号被处罚人:李丹性别:女年龄:22身份证号:4305212088家庭住址:桂平市西山镇凤凰城邮政编码:537200所在单位:广西贵港市彬盛商贸有限公司职务: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旺岭村田屯违法事实及证据:广西贵港市彬盛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丹2023年春节至4月17日期间未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桂应急检记〔2023〕烟爆03号)、广西贵港市彬盛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文件《关于任命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通知》、《烟花爆竹企业(批发)经营管理台账隐患整改通知书》、《询问笔录》等。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依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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