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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及从轻、减轻处罚清单VIP专享

娄底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及从轻、减轻处罚清单_第1页
娄底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及从轻、减轻处罚清单_第2页
娄底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及从轻、减轻处罚清单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和《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娄底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娄底市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清单〉的通知》要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娄底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及从轻、减轻处罚清单》(见附表),以下简称《清单》。一、关于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适用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处罚情形的。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不予处罚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决定,集体审议后决定可以适用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必要的指导和帮扶,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相关记录,载入案卷,确保有据可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依法可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改正违法行为”应结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发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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