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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通知VIP专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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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通知SYCR-2021-69003邵金管字〔20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部省属驻邵各单位:为防控资金流动性风险,更好的支持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邵金管字〔2019〕1号)相关规定调整通知如下: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1.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住房套数原则上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登记信息系统记录为准,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中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职工家庭名下共有产权住房应计入家庭住房套数。3.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1)现无自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2)现有1套自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二、调整住房贷款首付比例1.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2.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30%。三、调整贷款额度计算标准(一)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N倍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认定标准:1.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必须是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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