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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春季全市中小学 (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VIP专享

关于2023年春季全市中小学 (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_第1页
关于2023年春季全市中小学 (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_第2页
关于2023年春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全市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3年春季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收费政策依据和范围(一)中小学校。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43号)、《关于核定2022年秋季中小学教科书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13号)、《关于核定2023年春季中小学教科书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3〕5号)、《关于公布中小学秋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50号)、《关于公布中小学春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51号)、《关于核定我省中小学教材印张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49号)、《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潭教通〔2021〕108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明确我市2023年春季全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1.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费、校服费(见附件1)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2.城市义务教育。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农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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