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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告VIP专享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告_第1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告_第2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告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切实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水资源、河道、林草生态环境保护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水资源保护实行“四个严禁”(一)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的规定,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旗水利局按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其取水量,税务部门追缴水资源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严禁违规打井的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违者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由旗水利局或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严禁取用地下水不安装计量设施的行为。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者将依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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