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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征管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的思考与研究一、基本案情20X年X月X日,N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甲公司名下X套房在淘宝网发布司法拍卖公告。该公告第七条中载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同年X月,乙公司通过拍卖竞得上述X套房产。据此,乙公司应负担该业务转让环节所有税费,但该公司通过拍卖取得甲公司的X套房产后,一直未办理缴税过户手续。20X年X月X日,邵某与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N市G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G区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相关裁判文书生效后,因乙公司未能依法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同年X月X日,G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邵某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X万元人民币取得甲公司名下的X套房产用于抵销乙公司拖欠邵某的债务,抵销金额为上述流拍价扣除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两次过户乙公司应负担的税费。据此,邵某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前需垫付两次交易中乙公司应负担的税费以及承担邵某作为买受人在第二次交易中的税费。同年X月,邵某持该执行裁定书至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税务机关在就案涉房产进行核查征收过程中发现,第一次房产转让后,因乙公司未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未办理税款结算,现已产生滞纳金高达X余万元。第二次邵某的竞拍行为,实质为乙公司以房产向邵某抵偿债务,并未产生现金流。经核算,两次过户中乙公司应负担的税费高达X万元。而邵某认为其仅应承担第二次房产转让过程中买受人应负担税费X万元。行政双方就邵某应承担的税款范围意见不一,争议不下。二、争议焦点本起纠纷争议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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