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检察院关于绩效考核方案检察工作绩效考评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为出发点,以一定时间、空间内所要取得的最终司法成果和效能状态为主要职责依据和考评依据,由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及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进行综合考量和评价的一种机制。《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中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要“以动态考核为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行全员能力和绩效考核”。这种机制的运行,对于基层检-察-院而言,在增强工作的计划性,提高执法办案的规范性,提升日常管理的科学性,促进检察干警工作积极性等方面将产生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为检察工作整体上水平和推动争先创优活动的深入开展提供了原动力。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检察机关核心价值观的确立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提高,检察工作考评机制的科学性、完整性和统一性也在不断增强。对我省而言,原有的《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考核指导性标准》和考核办法经完善和修改之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于二О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发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考核评价市州分院检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它对于全省检察工作和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具有指导性意义。当下引导我们开展创优活动,指导执法实践,评价基层院及干警工作业绩的标准和考评方法就是这个试行的《办法》。检-察-院绩效考核方案一、影响考评工作的突出现象(一)对考评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理解上有偏差部分检察人员认为,检察机关的天职说到底就是办案,只要规范执法,无需关注什么考评内容,注重这个“率”那个“率”。实际上,依法办案与检察工作绩效考评实质是一...